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| GZ000001/2009-01672 | 是否有效: | 是 |
| 发布机构: |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| 发文日期: | 2009年04月28日 |
| 名 称: |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| ||
| 文 号: | 无 | ||
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
(1997年10月22日 财税〔1997〕121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
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:
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,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,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、改造投资业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。